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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类产品营销方案丨消毒产品经营管理方案

2022-12-02 12:20:08 | 作者: 四季

近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地方检察院开展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检察院发现部分药店销售的“消”字号产品存在标签说明书不规范、未能查询到备案信息等问题,有的检察院已经向地方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者函,要求履行职责。销售消毒产品无需许可,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不是卫健部门,卫健也无法掌握消毒产品销售单位的本底,所以,履行职责也只能是定期、不定期开展对销售单位(重点是药店等)的抽查(方案千万不要设定抽查率!没有本底,何来率?)、处理投诉举报等,建议在跟检察院沟通时提出来。下面浅谈对于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索证情况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其中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可以忽略,目前国家暂未批新消毒产品(2018年10月份培训时听专家称有一个新消毒产品可能获批,但是截止现在都看到新消毒产品的消息)

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注: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一)证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消准字”、“消备字”、“消健证字”、“卫消用字”、“消字”、“卫监消证字”、“卫消备证字”、“卫消健用字”等均为虚假或无效许可文号(目前市面上比较少了,2010年左右很多)。标注虚假、无效证号或者未标注相关批准文号的消毒产品,如果涉及冒充药品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的规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二)内容:详细见《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已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重点关注不得标注的内容,比如抗抑菌制剂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如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规定,个人认为可以适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罚经营者(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第三十二条(许可证、评价报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发函向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通报。首先,《消毒管理办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包括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也是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单位),其次,《消毒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额度的罚款,其设定的处罚种类、罚款额度符合规定。但是,如果经营者能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处罚(比如索证齐全,标签说明书核对与索证一致,那么其可以说已经履行了经营者的责任)。

如果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规定,但是经营者夸大宣传(如通过店面张贴夸大宣传的图片,发放违规的夸大宣传手册等),建议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处罚。(市场监管局不接的话)或者按照《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7号) 规定“如果经销商违规宣传,可以对经销商进行处罚”,适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销售者,同时发函向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要注意收集违规宣传的证据,比如经当事人确认的网页截图、现场宣传画册、宣传图片等。

三、必要时监督抽检

一般根据国家、省的抽检任务完成即可,基层监督机构检测能力有限,对于违法添加,到底添加什么?也难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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